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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抵罪之法。即: 职官犯罪当笞者,可记过免笞。《唐明律合编·明律》: “凡文武官犯私罪,笞40以下附过还职,50解见任别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若未入流品及吏典有犯私罪,笞40者附过还职役,50罢见役,别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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