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在普选的基础上,由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驻皖部队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于1954年8月召开的。在此之前,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和皖北、皖南合并成立的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人民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有关“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规定,先后召开了皖北、皖南和安徽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50年代初期,安徽省各项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8年11月召开安徽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4年9月召开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安徽逐步得到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安徽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省人民委员会由革命委员会取代,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严重后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翌年12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后,又进行了两次换届选举,产生了第六、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五、六、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按照1982年宪法以及修正过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不断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在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作用。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下属办事机构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 立法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五、六、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地方性法规77个,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等各个方面。2.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历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3.监督权。监督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4.任免权。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