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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一节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第一节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新中国成立以后,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和农村改革四个发展阶段,随着生产关系的逐步调整,收益分配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第一节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广东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核算单位,一年的总收入扣除在生产过程中已开支的各项费用后的收益,在国家、集体、社员三者中进行分配,其中主要是社员消费部分的分配。广东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经历了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三个时期。在建立农业合作社之前,还有生产互助组织。


第一节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的经营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之后的收益进行的分配。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集体经济收益在国家、集体、社员三者之间的分配;二是社员分配部分在社员之间的分配。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着国家、集体、社员三者之间和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在高级社时期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期还存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矛盾)。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分配政策和具体办法,都是力图妥善解决这些矛盾,达到以分配促生产的目的。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各个方面的矛盾,以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影响最大,而收益分配政策和具体办法,在社员分配方面的变化也比较多,下面以社员分配政策为主线,叙述各个时期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


第一节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 青海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过程。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生产关系的调整, 各个时期的收益分配形式不尽相同。 初级农业合作社除按劳分配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也进行分配; 高级农业合作社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按工分分配的形式; 人民公社时期收益分配形式为集体统一经营、 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牧户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即 “交够国家的, 留够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 各尽所能, 按劳取酬为主,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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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