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吉林省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从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开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纠正错误的产物,又是纠正“左倾”错误不彻底的产物。人民公社的调整未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仍然存在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作为集体经济主人和直接生产者的社员,难以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力,往往造成决策失误和生产过程中责任制不能实行,以及评工记分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中,难以克服的平均主义等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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