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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四节 农村电气化建设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第四节 农村电气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前, 黑龙江地区农村电气化事业很不发达。1949年, 全省农村年用电量只有400万千瓦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及国家水电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的领导下, 随着县域及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电气化事业也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现已有相当规模, 基本上适应了各县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各项事业的用电需要, 促进了县域经济和农业的发展, 用电水平逐步提高。到1995年底,全省农村用电量增加到732 483.2万千瓦时, 为1949年1 831.2倍。乡镇通电率为100%; 村屯通电率为98.5%; 农户通电率为99.34%。居全国第9位。
46年来, 全省共建立110千伏变电所12座, 主变压器18台, 容量255600千伏安; 110千伏送电线路12条, 亘长572.7千米, 35 (63) 千伏变电所320座, 主变压器432台, 容量1 057 820千伏安; 35(63) 千伏送电线路亘长6323.50千米。10千伏配电变压器59 073台, 容量3913466.70千伏安; 10千伏配电线路65 217.40千米。低压线路57 908.20千米。用电设备总容量4 922 719.50千瓦。同时, 全省还兴建小型火力发电厂18座, 总装机容量115 488千瓦,年发电量39 046万千瓦时; 小型水力发电站21座,总装机容量49 900千瓦, 年发电量18 899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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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