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籍没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籍没中国古代籍录并没收罪犯所有家口和财产的一项制度。籍,指籍录,在执行没收程序前,先对罪犯的家口 (包括亲属与奴婢) 和财产 (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统一进行登记,造成簿册,留官府备案,简称“籍”。没,指没收。对犯人家口而言,即为收、收孥、收孥相坐、缘坐、连坐; 对财产而言,即为抄家没产。早在商代就有“孥戮”之刑。秦国商鞅又创“连坐收孥之法”。汉承秦制,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魏晋南北朝法律,对犯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罪的犯人,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的妻妾子女,皆籍没为官奴婢。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年),“诏除孥戮相坐之法”(《隋书·刑法志》),是除“族诛”之刑。故隋、唐以后,凡缘坐即为籍没之制。唐律规定对谋反、大逆者之祖孙兄弟姊妹和部曲、资财、田宅一律籍没入官。明、清法律均有类似规定。直至清末改刑制,方予正式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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