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和重视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特别是对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在当时曾多次采取救济措施,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贴。1965年6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已发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对已按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30%救济费的职工,一律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决定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980年至1982年间,民政部和财政部先后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的通知”、“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的40%救济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函”等,使应该享受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得以落实。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