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紧急避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征是:1.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3.避险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引起危险的人和避险行为的受益人(均可能是行为人自己)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详“刑法学”中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正常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各国刑法一般都有紧急避险的规定。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是:(1) 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这种危险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像推测的。(2) 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实行。但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逃避其责任以避免本人危险。(3)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损害,是避险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紧急避险是不得以采取的一种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而保证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两相比较,紧急避险仍然不失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最终将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因此,应该严格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紧急避险亦称紧急避难,是指行为人为排除正在威胁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 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险,而采取的必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不法行为,而是一种紧急避险权利的行使。但行使此种权利时不能过当,必须符合: 危险的情况非由行为人自己的意思造成、保全的利益明显大于被牺牲的利益以及无其他可采取的方法可以排除该项危险等条件,否则属避险过当,须受法律惩处,但得特别减轻其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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