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封建法律对婚姻程序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国封建法律对婚姻程序的规定早在周代,婚姻程序就已经形成固定的“六礼”形式。即纳采,向女家求婚;问名,询问女子身世;纳吉,求神占卜吉凶;纳征,交付聘礼;请期,约定迎娶日期;亲迎,正式举行婚礼。以后各代虽对“六礼”多有变更,但基本的内容没有改变。到宋代,“六礼”之制已显繁复,平民百姓力不胜任,常有规避“六礼”而私自成婚之事,故统治者将“六礼”稍加节略,合并而成四礼,即“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只存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四项。后朱熹制定《朱子家训》又废纳吉而不用,仅存“纳采、纳币、亲迎”三礼。后元、明、清三代沿用《朱子家训》所定程序,逐渐演变成现在民间通行的婚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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