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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绝对地租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绝对地租juedui dizu

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出租的土地,不论优劣都要索取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地租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而称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来自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高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但是,这部分超额利润不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而表现为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大大低于工业,等量资本投资于农业比投资于工业可以多得剩余价值。同时,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了资本向农业部门的自由转移,农业部门较多的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的平均化,农产品不按生产价格出售,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样,价值高于生产价格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就留在农业内部,转化为绝对地租。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逐渐与工业相同了。这样,等量的资本投资于农业不能产生超额利润,从而转化为绝对地租的条件不存在了。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还存在,绝对地租也还存在。这时,学术界对绝对地租的来源理解不同。❶认为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垄断价格,即农业资本家凭借其垄断地位,使农产品高于生产价格出卖,由此而产生的垄断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
❷认为绝对地租是对农业资本家的利润或农业工人的工资的扣除。
❸认为通过价格体系和行政手段,实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扣除一部分社会总利润和总工资,转化为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absolute rent of land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时,不论土地好坏都要索取的那一部分地租。绝对地租来自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减去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后的余额, 即高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超额利润不是较优土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劣等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的余额, 而是由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
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长期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 因而相同的投资在农业中比在工业中可以雇佣较多的工人, 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致使农产品的价值经常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当农产品按照其价值出卖,这种价值大于生产价格的部分, 被土地所有者占有, 便成为绝对地租。
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之所以能够高于社会生产价格,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了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使农业部门的较多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使农产品可不按生产价格出售, 而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所以,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 乃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的原因。绝对地租既然是由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转化而成的, 而这个差额的大小, 又是以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为条件, 所以, 绝对地租的数量, 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不仅不低于而且已经略高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这给绝对地租的形成带来了变化。
绝对地租的新来源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即使超过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 农业资本家即使是租种最坏的劣等地,也要交付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的源泉, 中国经济学界有不同理解: 有的认为, 它是来自利润和工资的扣除; 有的认为它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干预措施密切相关, 是通过大量的财政津贴, 使农业资本家获得超额利润; 有的认为它来自垄断价格, 因为这种绝对地租已不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 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 只能来自农产品的垄断价格。这种垄断价格的涵义如何,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 这种垄断价格是指帝国主义时期的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基础的资本垄断价格, 也就是垄断组织为了攫取垄断高额利润, 垄断了商品生产和销售市场, 人为地规定垄断价格; 另一种意见认为, 由这种垄断价格所形成的绝对地租已转化为垄断地租; 再一种意见是,这种垄断价格是由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由这种垄断价格而取得的高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的余额,形成超额利润, 转化为绝对地租, 即转化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绝对地租。这里说的垄断价格与构成垄断地租基础的那种“真正的垄断价格”不同, 它不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 而是由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或生产价格决定, 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或生产价格决定, 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这种绝对地租所体现的剩余价值部分,来自于全社会,它不仅来自农业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且也包括工业劳动者等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绝对地租的争议 中国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绝对地租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绝对地租。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土地私有权,但并没有取消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这两种现象是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同时,商品经济的存在以及农业资金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金构成,也为绝对地租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物质技术基础。绝对地租具体表现在:国家征用或借用集体单位的土地时,为征用而支付的代价和为借用而支付的费用,都包含有绝对地租因素;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各单位之间使用对方的土地,以及承包户使用集体的土地,都必须支付绝对地租;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不能无偿使用国家土地,要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等等。另一种观点是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绝对地租。他们认为,绝对地租的存在必须以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及其垄断为依据。社会主义社会既已废除土地私有权及其垄断,绝对地租自然消失。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这种实现又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条件。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承包户以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土地使用权,这里没有发生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因而土地所有权无需另外在经济上以地租形式表现自己,这当然也就没有绝对地租。至于国家征用集体单位的土地时支付的补偿费,好像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实,这种实现并非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条件,而是以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据。而且这种补偿费与资本主义的地价是不相同的,并不是地租的资本化,其计算方法也不是根据地租与利息率的比例来确定,而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同被征用土地单位和用地单位共同评定的。此外,主要农产品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它也不要求必须在生产价格上再提供一个余额。相反,国家通过“剪刀差”将农民提供的剩余劳动转化成工业利润。
不论是否承认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存在,大家都不否认在中国经济特区存在绝对地租。特区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特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地租的来源看,一方面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来源于特区劳动者所创造的并归国家所有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其他途径,如房地产、旅游业的地租,是港澳和国外购房者及旅游者的一种消费支出,国家为此收取的地租实际上是参与了这些地区剩余价值的分配。

绝对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不论租种好地坏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在剥削程度相同的条件下,等量资本在农业部门能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资本自由投入农业,这部分超额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农产品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其差额以绝对地租形式为大土地所有者占有。故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形成绝对地租的原因,农业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有机构成,则是形成绝对地租的条件。

绝对地租absolute rent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占有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基本形式。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形成绝对地租的根本原因,它的源泉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绝对地租的大小与农业的进步程度成反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对地租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消灭不再为土地私有者所占有,而表现为使用公有制土地所付报偿的一种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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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