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就使馆的建立、等级、人员、职务、使节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特权与豁免等作了规定。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同时作了部分保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外交特权的国际会议通过。该约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为基础,是外交关系制度的国际法文献。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外,共53条,对有关常驻外交使节的派遣、接受、位次、特权等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公约》序言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建立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应通过协议; 使馆的职务为: 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事务职员); 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程序须经征求接受国对派遣国所提人选的同意; 使馆及使馆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及其他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遵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外交使节职务的开始与终结等。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目前,对《公约》 14、16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尚作保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外交往来及豁免权国际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共53条。中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但对某些条文作了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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