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经营实体变革,收入主体转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经营实体变革,收入主体转换1983年以前, 全省农村尚未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经营实体是集体, 农民收入主要来自集体统一分配,1978年, 平均每个农民从集体收益分配中得到收入100.70元,占纯收入的比重高达71.57%,而家庭经营(指家庭副业生产)的纯收入才35.40元,占纯收入的份额只有25.16%。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经营实体由集体转向农户,农民家庭成了农村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家庭经营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农民收入主体也随之由集体分配转为家庭经营收入。1995年,全省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的纯收入为1161.46元,比1978年增长31.76倍,占纯收入的75.55%,而从集体得到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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