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罢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罢职职官被解职。《唐律》: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凡文武官犯私罪,笞40以下,附过还职,50解见任别叙。杖60降1等,70降2等,80降3等,90降4等,具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100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 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依照地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及吏典有犯私罪笞40者,附过还职,役50,罢见役别叙; 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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