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其对宪法的解释通过司法程序判决某一联邦法律、州法律或总统与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制度。由判例形成的习惯法确立。第一次行使司法审查权是在1803年的“马利伯诉麦迪逊” 一案中,当时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马利伯所提要求的法律根据,即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的规定超出了宪法第三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违反宪法的、无效的。此判决随后成为判例,对一切法院有约束力,司法审查制度从而确立下来。司法审查权在其受理案件的判决中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或裁决为违宪的法律为无效法律。司法审查权实质上拥有改变宪法的权力。联邦宪法富有弹性,使司法审查制度尤为重要,曾深刻影响美国政治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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