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老干部工作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老干部工作机构1982年2月和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就建立老干部工作机构问题作出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提出,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要求,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1983年4月,中央组织部在印发的《九省市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省级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名称和隶属关系问题又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大批老干部退下来、老干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便于加强党委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各省、市、自治区的老干部工作机构,宜统称老干部局,列为省市区党委的部、局级机构,归口省市区党委组织部。省级老干部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督促,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照顾退下来的老干部和组织他们发挥作用等工作。基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职责大体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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