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考试委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考试委员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考试院基本架构之一,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需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依考试院组织法考试委员名额为十九人,任期六年,与院长、副院长及考选、铨叙部长共同组成考试院会议,决定宪法第八十三条所定考试院掌理之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依典试法,考试委员为各种考试典试委员长及典试委员之主要人选,故考试委员在考试院会议议决考铨政策之权责,又在典试委员会议议决命题、阅卷及录取标准之权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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