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29年8月1日公布施行。共七条。规定考选委员会掌理全国考选事宜,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秘书,科长、科员各一人至若干人。考选委员会行政事务,经委员会会议议决,由委员长执行。1930年3月17日修正公布,于考选委员会中增设专门委员若干人,计划考选设施、襄理各项专门考试事宜;必要时得聘任编纂若干人,襄助编译事宜。1936年11月5日再次修订,于考选委员会内设会计员、统计员各一人,办理会计统计事项,受委员长之指挥监督,并直接对国民政府主计处负责。1941年8月21日第三次修正,共十一条,于考选委员会内设一至四处,分别掌理公职候选人考试,任命人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文书、人事、调查等事项。1945年4月27日第四次修正公布,共十二条,增设人事室,掌人事管理事务,并对各机构员额作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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