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最低保证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最低保证数《暂行办法》实施后,较好地解决了患病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对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参加生产起到一定作用。鉴于物价上涨,企业职工普遍反映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偏低,安徽省从1990年12月1日起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作了适当的调整: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病假工资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病假工资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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