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由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规范国际多式联运的专门国际公约。1980年正式签订,有67个国家的代表在最后文件上签字,但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该公约共8章40条,包括总则(含定义、适用范围和对多式联运的限制)、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补充条款、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该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该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不是在一个缔约国内。该公约之责任体制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同时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制度。承认实际承运人制度,采用单一责任制,但有例外规定。关于索赔和诉讼的有关问题同《汉堡规则》大体一致。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调整国际间有关利用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共40条,由序言和8个部分组成。包括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与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等。此外还包括一项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公约具体规定: 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为发货人与联运人,联运人以本人的身分签订合同,并对联运全程负责; 联运人接受货物时,应签发联运单据,联运单据既是联运合同的证明,又是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联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原则为基础; 赔偿责任期限为从接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赔偿限额在包括海运在内时为每件货物920个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75个记帐单位,不包括海运时每公斤为8.33个记帐单位; 诉讼时效为两年。此外,还规定了管辖与仲裁。目前虽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近70个国家签字,但尚未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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