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股份公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股份公司gufen gongsi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货币资本集中起来而经营的企业。股份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批准获取许可证,才能作为法人团体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它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欧洲,到19世纪后半期已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成为金融资本用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重要手段。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股票并领取股息收入者称为股东。股份公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所认股金的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只承担有限责任,以所认购的股金为限。由于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所以股份公司的股东是经常更换的。开放型的大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多达二、三百万。而分散的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起任何作用,实权操纵在拥有公司较多股票的大股东手中。由于股票分散,通常掌握公司股票30~40%,甚至只拥有5~10%股票,即可有控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股份公司18世纪初出现于欧洲。不同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资金(本)集中起来而经营的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有权凭借股票取得股息,亦可将股票出卖,但不得退股。通常分为股分有限公司和股份无限公司两种形式。参见“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票”,“法学”中的“无限公司”。 股份公司见“经济管理”中的“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汇集资本而创办的企业。在创办股份公司时,按照预定的资本总额发行股票并在市场上销售。购买和持有股票并对企业债务负责的人,为该企业的股东。股东凭借所持股票有权在公司盈利时取得股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和监督。股份公司通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前者是股东以其所持股票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者则是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受其股份金额的限制。股份公司是适应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产生大大地促进了资本的集中。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一种合资形式的企业组织,其资金为股东私人所有。从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政府为寻找和开拓新的殖民地,建立了此类公司,并颁以特许状。在政治统治和经济开发方面,这些公司通常被授予在殖民地的垄断权。殖民时期最著名的股份公司有伦敦公司、荷兰西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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