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由心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条新的评断证据的原则。指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取舍证据的标准,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自己在调查证据、听取辩论过程中形成的内心确信自由地评断证据。首创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相继为一些国家采用。 自由心证指证据的证明力及取舍,法律不预先加以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判断证据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又称为内心确信原则,它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诉讼法规定的判断证据的原则。自由心证理论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司法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在法定证据制度下,各种证据的效力都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去判断证据的可靠程度,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来判断,这就完全限制了法官在断案上的自由。因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便以自由心证原则替代了法定证据制度。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只有确认心证原则,法官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法国在1791年发布训令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判断唯一根据的义务。从此以后,自由心证原则便为欧洲各国立法所吸收。它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脱了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智和信念来自由地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使案件的处理较为接近客观事实,这在诉讼法史上是一个进步。但是,法律上允许法官按良心判断证据,也使法官可以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随心所欲地自由认定证据。因为良心是一种道德观念,它和其他思想上层建筑一样,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法官的良心是由他们的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按良心办案,只能是对资产阶级有利。 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指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并不预先加以规定,而由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原则是针对中世纪后期封建专制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官独立断案的能力,根据自己的理智与信念来判断证据。1790年法国的杜波尔最先提出这一原则,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之。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但其不成文证据法没有采用自由心证的术语。在中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诉讼法曾仿照大陆法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新中国的诉讼法没有规定这一原则。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