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航海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航海条例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的奖励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的法令总称。旨在促进英国航海业的发展,排挤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中介作用。曾引起两次英荷战争。1849年废除。 航海条例航海条例指英国历史上在17—18世纪为争夺海上霸权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航海和海外贸易法令的总称。颁布航海条例目的是为了促进英国航海事业的发展,以便战时保证有适量备用船只,后来成为保护贸易的重要形式。其中1651年颁布的“扩大商船队和奖励英国航海事业条例”,以及1660年和1663年公布的补充条例最为重要。1651年条例规定: 凡是由欧洲国家输入英国的货物,只能由英国船只或产地国船只运送; 凡是从亚洲、非洲或美洲进口的货物,只能由英国船只或有关殖民地船只运到英国、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的任何港口。各种鱼类的进口和出口如同英国的沿海贸易一样全部由英国船只运鱼,否则货物与船一并没收。1660年条例规定,英属各殖民地的 “列举品”,如烟草、糖、棉、棉布、染料等等,只能输往英国或在其殖民地之间进行贸易,而且只能由英国船只运输。1663年条例进一步规定,凡允许外国输往英国殖民地的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才能运往目的地; 凡允许殖民地输出的物品也必须先运到英国,再转销到欧洲市场。后来又对这些规定作了新的补充。这些条例主要是针对荷兰的,因17世纪中叶西班牙和葡萄牙海上势力已经衰落,荷兰成为英国劲敌,这些条例颁行无疑是对荷兰的沉重打击。由此导致英荷之间三次海战。荷兰屡战屡败,最后被迫承认航海条例。航海条例自此为英国开辟了通往世界海运、通商和殖民大国的道路,后来英国奉行 “自由贸易” 政策,从1849年开始放弃航海条例。 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亦称贸易条例。系17世纪英国议会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而通过的一系列法令。1651年的法令规定所有由亚洲、非洲和美洲输入英国的货物均须由英国船只运输,并配备英国船员,从欧洲输入英国的货物须用上述船只或货物生产国的船只运输。1660年的法令规定进出英国的货物必须使用英国或英国殖民地建造、为英国人所有并配有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该法令还规定烟草、染料、靛蓝、羊毛、姜、糖和棉花等“列举商品”只能从英国港口出口到殖民地。非“列举商品”(主要为鱼、粮食、朗姆酒等)出口地点不限。1663年的法令规定议会对所有进入殖民地的欧洲货物课以重税,除非这些货物通过英国转运,并由英国或殖民地建造的配备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1696年的法令规定殖民地总督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英王批准,并授权建立由英国掌管的海关和海事法庭。制定航海条例的目的在于增强英国商船的力量,保证英国商人获得运输利润,垄断对殖民地货物进口的支配权,消除殖民地与英国制造业的竞争,防止英属殖民地向英国在欧洲的对手提供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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