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丹人民议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丹人民议会1972年—1985年的苏丹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苏丹历史上曾由英国和埃及共管。1956年1月1日独立,成立苏丹共和国。根据1973年宪法规定,苏丹全国人民议会的约半数议席由选举产生,其余议席由各群众团体、行政人员推选和总统直接指定。所有议会议员必须是苏丹社会主义联盟的党员。议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后60天内进行大选。议长、副议长、议会监督等主要领导人由总统提名,议会党团通过,全体议员选出。人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有权颁布法律。人民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参与立法,总统、总理、部长、议员均可提出法律草案,经议会通过后,由总统签署生效; 议会有权确定国家发展计划,通过国家预算; 有权对国家执行机构和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对总理、各部部长的工作提出质询; 共和国总统批准和签订的条约,在通知人民议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在2/3议员投不信任票时,总理或部长必须辞职。议会2/3议员认为总统的施政方针有损于公共利益,可要求总统向议会作出说明; 总统如认为必要,经同议长协商后,可提前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新议会在选出一年内,总统不得将其解散。苏丹第五届人民议会于1982年2月选举产生,共有议员153人,除15名由总统任命外,其余来自各省、各群众团体和苏丹社会主义联盟。议长伊兹丁·赛义德。1985年4月6日,苏瓦尔·达哈卜将军发动军事政变,推翻尼迈里政权,成立过渡军事委员会和过渡政府。过渡军事委员会主席达哈卜宣布解散苏丹人民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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