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联法院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联法院组织由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区 (市)人民法院和苏联军事法庭组成。苏联法院实行审判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1) 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审判机关。依法监督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案以及在其管辖权限内解决苏联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出现的问题。内设全体会议、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军事审判庭。各审判庭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苏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由其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苏联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参加全体会议。(2) 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监督该国内一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负责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 对边疆区、州、自治州法院或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议的案件。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最高法院全体会议。(3) 边疆区、州、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以及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均由正、副院长、审判员和执行职务的陪审员组成。负责审理依法由它们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上诉和抗议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议的案件。内设主席团、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4) 区(市)人民法院。苏联基层法院。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5) 军事法庭。分为三级: 第一级为军、军事联队和卫戍部队的军事法庭,只管辖第一审案件。第二级为军区、集团军和舰队的军事法庭,审理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和对第一级军事法庭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议的案件。第三级为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审理由其管辖的案件,和对第二级军事审判庭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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