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英美法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英美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源于1066年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法。17世纪以后由于英国殖民扩张,其法律也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因而形成。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采用“遵守先例”原则。在结构上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在部门法上无单独民法部门,而以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调整私有财产关系;虽有制定法,但不编纂成文法典。属于该法系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美国(路易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郡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亚非一些英语国家与地区,是与大陆法系相并立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当代两大法系在技术上渐趋同化。 英美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指以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法律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有影响的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英国和美国外,还有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 法律形式多样,其来源由各种法律构成。一般为判例法和制定法。(二) 没有成文法典。(三) 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四) 在诉讼程序上无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视为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由普通法院管辖。(五) 在审判制度上一般采取独任制并由陪审员参加。(六) 在法律结构上除存普通法与衡平法外,在部门法方面没有单独的民法部门,而是以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许多部门法调整私有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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