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种育苗
民国时期吉林省无种子经营机构,林木种子生产落后。民间多采用萌芽更新、直播、插条和埋干等方法造林。新中国成立后,吉林省的林木种子生产逐渐发展起来。1950年,省林业部门向全省林区下达采集林木种子指标,要求做到有计划采集。1952年推广山东省经验,采种数量猛增。1956年省林业厅对全省采种做了规划,通过多头收购的办法,大量收购种子,并先后在吉林、通化、大石头等地建立了林木种子库。同时搞好种子基地建设,组织采种专业队,加强母树林保护,建立管护责任制和实行奖励政策,种子产量和质量均有提高(表3-3-1)。
表3-3-1 1950—1990年林木种子采收数量统计
单位:公斤
项 目 | 计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 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 第四年五年计划(1971—1975年) 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 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 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 | 1929705 3594619 11356800 5053800 2990000 4246500 5038556 7706200 10752972 |
吉林省早在清末民初即开始育苗。清末在永吉县农事试验场内设有苗圃,培育造林苗木。日伪统治时期,除设有“国营”苗圃外(指伪政权投资兴建的苗圃)各县都由地方集资建立县营苗圃。50年代初期以国营育苗为主,生产的苗木主要供给国营造林,余者支援群众发展造林事业。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群众造林迅速发展,只靠国营育苗,难以保证大规模造林的需要。为此,提出发展集体育苗和个人育苗。到60年代初,全省已经形成以国营育苗为主,国营、集体相结合的育苗格局(表3-3-2)。
表3-3-2 1950—1990年育苗面积统计
单位: 公顷
年 份 | 面 积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 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 第四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 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 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 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 | 62.1 5 382.3 17 733.3 15 433.3 22 380.0 60 687.3 88 819.9 88 606.6 560 049.9 |
80年代以来,进一步明确了国营苗圃的性质、任务、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并对国营苗圃实行了定额包干补贴办法。1981年国家林业部、财政部颁发《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后,各国营苗圃贯彻了“以育苗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所需壮苗,开展科学实验,指导社队育苗,在完成育苗任务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营。
1.采种育苗
江西有林木采种育苗的悠久历史。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组织乡村集体和个人采种育苗。1950年, 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写了 《江西主要树木种子采集法》。但五六十年代的采种育苗工作是比较粗放的,基本上是 “见种就采, 有种就育”。从1964年起, 全省除继续发动群众分散采种外, 开始建立种子采集基地, 编号挂牌采收。先后建立杉木、马尾松、樟树等母树林130多片, 面积达1 067公顷。70年代初, 全省开始进入良种选育、引种繁育和良种基地建设阶段。1970年, 全省选出杉木优树1 700多株, 并同时选出了一批油茶、板栗、乌桕等优树。1973年,开始引进湿地松、火炬松等国外良种。1975年, 开始有步骤地建立 “三杉” (杉木、水杉、池杉)、“三油”(油茶、油桐、油橄榄) 及樟、楠、板栗等主要用材、经济、珍贵树种良种基地。1977年, 全南、铜鼓、婺源、安福4县被列为全国杉木种子园建设重点县。至1980年, 全省建立母树林4 039.5公顷, 种子园661.2公顷, 采穗圃53.7公顷。其中: 信丰县林木良种基地等14个单位被列为全省重点林木良种繁育基地。1984年, 开始建设部、省、地联营林木良种基地,部、省两级共投入资金1 051.84万元, 建成部、省良种联营基地9处, 省地联营基地21处, 总面积924.3公顷。并对种子经营秩序进行了整顿, 全省的林木种苗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育苗生产主要形式有三种: ❶个体育苗。50年代全省涌现了一批个体育苗模范。农业合作化后, 个体育苗基本停止。直至80年代初,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特别是林业 “三定” 之后, 个体育苗又开始兴起。1991—1995年, 个体育苗达4 440公顷, 产苗量6.8亿株, 占全省育苗总面积的37.9%。
❷集体育苗。农村进入初级社、高级社时, 集体育苗逐渐兴起, 至1959年, 全省社队苗圃达到551个。1963年,省人委发文要求一个公社至少建一个社办苗圃。1964年又规定: 社队苗圃自育自用的苗木, 凡产量、质量符合要求的, 每亩由国家补助30元。1982年林业“三定”后, 有些集体苗圃解体, 集体育苗减少。但80年代中期, 随着联营合作造林热潮的兴起, 集体育苗又有所增加。1991—1995年, 全省集体育苗2 477.3公顷, 占全省育苗总面积21.2%。
❸国营育苗。1950年, 省政府要求逐步恢复县级苗圃, 大力发展国营育苗。至1957年, 县级苗圃恢复到77个, 育苗达508.7公顷。60年代末, 部分苗圃被撤并, 育苗生产遭受挫折。70年代, 各地对国营苗圃进行整顿,恢复和新建了一些苗圃。1983年6月, 省委、省政府下发 《关于加快林业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规定对育苗实行奖售政策, 极大地推动了全省育苗工作。各地开始陆续推广了芽苗切根移栽、容器育苗、ABT生根粉、除草剂、全光照喷雾扦插、菌根育苗等技术,产生了明显的效益。随着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铁路、公路、水保、城建、煤炭等部门也先后建起了自营苗圃, 开始所需造林苗木的培育。至1995年, 全省国营苗圃达90处, 经营面积1.68万公顷, 其中圃地716.3公顷, 用材林1.46万公顷, 果木林926.7公顷。1991—1995年育苗4 788.3公顷, 产苗9.92亿株, 占全省育苗总面积的40.1%。1956年, 省里成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一省林木种子检验站, 负责全省种子的生产计划、价格、分配、调剂和检验工作。随着种苗事业的发展, 该机构又先后更名为省林木种子站、省林木种子公司、省林木种苗站。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的管理, 规范种苗市场秩序, 省、地、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过许多文件, 并进行了专项整治。1984—1987年, 又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颁发了《林木育苗技术规程》、《杉木良种繁育技术规程》、《马尾松良种繁育技术规程》等3个地方标准。1990年, 开始推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1993年9月颁布 《江西省林木种苗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