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虎门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虎门条约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是《南京条约》补充条款。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年10月8日)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于广州虎门签订,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其主要内容是:❶领事裁判权。条约规定英国人在通商口岸犯罪时中国无权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 虎门条约又称“虎门附约”。《南京条约》补充条款。1843年10月8日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16款。主要内容:1.英国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2.英国人可在五口租地造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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