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复议管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复议管辖即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主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争议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受理。行政复议管辖,从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法定管辖。即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复议案件受理机关的管辖。法定管辖又有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之分。1.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应由谁具体行使管辖权。其基本原则是“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归属于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2)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该有权的派出机构或设置该派出机构的上一级职能部门。(3) 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4) 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委托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机关是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7)原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有管辖权。另一类是裁定管辖。即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复议管辖机关。行政复议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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