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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军队离休干部,指建国以前入伍、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条件、已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可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军队干部。包括以下几部分老干部:❶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❷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❸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❹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离休年龄根据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即可办理离休。同时规定,虽未达到离休年龄,由于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照干部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适当推迟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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