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诉讼的决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决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特殊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决定只适用于一些特殊问题,如回避、决定再审等。决定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决定机关的公章,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并记人笔录。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下列情况可以适用决定: (1) 回避; (2)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对决定给予行为人以罚款、拘留的,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决定无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论是由哪一级法院作出,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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