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文件名。1952年2月22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13日公布。共八条。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均与当地汉族人民一样,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权利, 可以参加各种职业和人民团体, 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或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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