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证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证据zhengju司法人员依法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即司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和材料。如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了解案情者提供的证言、赃款、赃物;犯罪分子作案时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伪造证件;当事人双方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等。作为证据应具有三个特点:❶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有关事实或材料。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因此自古以来就是世界各国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大特征。奴隶制国家在刑事证据中以神明裁判为主要根据; 封建制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 近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也各有不同。前者实行当事人辩论主义的审判,贯彻形式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后者采取国家诉追的职权主义,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判断原则。中国现行诉讼法律规定,刑事证据有6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民事证据有7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是确定犯罪和科处刑罚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犯罪,就不能定罪科刑。一切对犯罪是否存在,嫌犯是否可处罚以及确定可科处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等重要的事实,均为证据对象。如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则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亦为证据对象。搜集证据须遵循合法的途径,一切法律禁止的证据均不能采纳。特别是透过用酷刑或威胁方式,或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而获得的证据,均为无效,亦不得使用。利用下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即使取得有关人员的同意,亦属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而归于无效: (1) 以虐待、伤害身体、催眠、或施以残忍或欺骗的手段,扰乱意思表示的自由或作出决定的自由; (2) 以任何手段扰乱记忆能力或评估能力; (3)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及限度以外使用武力; (4) 以法律不容许的措施作威胁,以及以拒绝或限制给予利益作威胁; (5) 承诺给予法律不容许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在未取得有关权利人同意下,透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电讯而获得的证据均属无效。评价证据应按经验法则及有关权限实体的自由心证进行。 证据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是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刑事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的依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通常认为诉讼证据有3个基本属性: (1) 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2)相关性,即它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在不同程度上对确认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即它是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并被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由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特点、形式和作用的不同,证据的分类也不同。主要分类如下: (1)按证据的来源,分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 (2)按照证据是否直接证实争议事实,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明的事实是否为犯罪事实,分为本证和反证; (4) 按照证明的表现形式,分为人证、物证和书证,或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5)按照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作用,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 (6)按照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是主要犯罪事实,分为通常证据和辅助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订结论;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由于证据的种类不同,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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