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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诉讼代理人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诉讼代理人

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指以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之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由被代理人委托产生;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人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等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但是法律规定,有些诉讼不能代理,如离婚案件,当事人除因生理缺陷或精神病不能表达意思外,都应出庭。在我国,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广泛的,如当事人的近亲、监护人、律师、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充当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指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而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他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法定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的利益,在法律上设定的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通常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中,他与当事人处于类似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在一定基础上发生的,当这些基础变化、特定情况不存在时,法定代理权即行消灭。当法定代理权是基于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发生时,因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权自行消灭; 当法定代理权基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亲属关系发生时,法定代理权自收养关系解除时自行消灭。在诉讼中,未成年的当事人达到成年,或者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恢复了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权自行消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监护人,可以在法定有关组织中指定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这种指定是在法定代理人范围内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人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行使代理权,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并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的当事人指定律师或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这种指定不需经当事人认可。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法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可因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或当事人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而消灭。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再转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只写明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于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本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委托人应当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因诉讼终结或因当事人解除委托或因委托代理人辞却委托或因委托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灭。

诉讼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与的权限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但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也可由法院指定。无诉讼能力人必须经由代表人或代理人才能参加诉讼行为。有些情况,必须由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这些情况是: (1)属于有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之法院管辖而允许上诉的案件;(2)无论诉之标的价值如何均可上诉的案件;(3)对于上诉案件和直接起诉到上级法院的案件;(4)在财产纠纷中,不论其财产性质和价值如何,在提出诉讼理由及法庭辩论时,应由律师参与作为诉讼代理的案件。上述案件如无律师参与,可引致起诉不予受理或不得上诉。检察院可以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失踪人、未确定的人士以及国家的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以保护这些人和国家的利益,这是葡萄牙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诉讼代理人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以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不同关系,可将其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


诉讼代理人

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指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也应属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本人实施的行为。另一种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常是: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诉讼代理人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诉讼行为须由被代理人亲自参加或特别委托才有效。例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上诉,须经委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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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