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贡助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41 贡助彻夏商西周三代的赋税制度。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东汉赵岐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古今学者对此理解不一。对贡和助争论较少,对彻的解释颇不一致。一般认为:夏行贡法。贡者,献也,是以几年收获量的平均数为征收标准的定额贡纳制度,源于氏族公社成员向首领的献礼;殷行助法。“助者藉也”是“借民力以耕公田”的力役租赋制度;周行彻法。古人对此解释主要有以下几说:(1)贡、助并用的双轨制。国中行贡法,野行助法。源于孟子的 “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2)彻为通行的什一而税法。汉代郑康成说:“什一之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3)通力合作,计亩均分论。宋人朱熹说:“彻,通也,均也,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今人对彻法的见解亦多分歧。 贡助彻three land tax names respectivelyto Xia,Shang and Zhou dynasty夏商周三代建立在农村公社及其变种——井田制基础上的地租名称。语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说文》:“贡,献功也。”原来,农村公社每年冬季祭祀神祇(蒸)时奉献五谷布帛之属,称为贡。虞夏时代,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但农村公社依然保存,贡就成为农村公社对贵族的献纳,是地租的原始形态。按照习惯,这种献纳物是在村社公有地上生产出来的。后来,村社公有地被贵族篡夺,成为他们的自营地,村社农民在公有地上的公积劳动就变成为贵族无偿服役,这就是殷代和西周的“助”。其特点是贵族自营地(公田)和农民的份地(私田)在空间上分开,实质是劳役地租。西周末年以后,由于农民怠工逃亡,贵族自营地生产日益衰落,周王畿和诸侯国相继取消了公田力役制,改为征收农民份地产量1/10的实物,这就是“彻”,实质是实物地租。但它仍然是建立在一夫授田百亩的井田制基础上的。在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后,又出现过“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也称“贡”。但不同于夏代原始的贡法。在夏商西周,方国部落向王朝的献纳,下级贵族向上级贵族的献纳,也称为“贡”,但其性质与“贡助彻”的贡不同(见先秦贡赋税)。 贡助彻赋役税。相传为夏商周三代的税制。贡者,土地税。助者,以民代耕公田。彻,所入十分之一交税。《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经籍馔诂》:“彻,家耕百亩彻取十亩,以为赋也。” 贡助彻相传为夏商周三代的租赋制度。《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一般认为贡即根据土地之所出,按若干年收获的平均数作为征收标准的一种定额献纳制度,而助是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关于彻,有的作“通”字解,认为是春秋以前通行的什一而税法;有的认为就是助;有的认为是一种在合作均收下的什一实物赋税制度,等等。 贡助彻renttax system相传为夏、商、周三代的租赋制度。《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一般认为:贡,即村民按若干年收获之平均数作为定额标准向贵族献纳的一种制度,是地租的原始形式。助,是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无偿劳役制度,实质是劳役地租。彻,是征收农民份地上产量的1/10实物的一种制度,实质是实物地租。不过对彻的解释历来分歧意见较大,有的作“通”字解,彻是春秋以前通行的什一而税法;有的根据孟子“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说法,认为彻是一种国中行贡,郊外行助的贡助并行制度;有的据孟子“虽周亦助”之说,认为彻就是助;又有的据朱熹“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的说法,认为彻是一种合作均收下的什一实物租赋制度。除多数人把贡助彻视为三代实行的不同租赋制度外,也有人认为是周代在周人和夏商遗裔中分别实行的三种不同剥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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