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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财产保全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后作出判决前,据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而,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包括提供银行担保、保证人担保、现金担保或者实物担保。银行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应当由银行或者保证人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❸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❶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
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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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