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形式
财政收入形式是指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它是社会经济运行中各种利益关系互相作用的结果,体现着不同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
1.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向单位或个人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是国家运用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它一方面通过无偿强制的征收,取得资财,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它通过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施加影响和干预,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里强调教育费附加收入,即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2月7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费率为3%。教育费附加收入1999年占财政收入的1.1%。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捐赠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