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质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质举古代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没收、处分其担保物。质举与典、抵当还不同,典和抵当均要转移典产和抵当物,而质举所设定的抵押物不必转移,只是 “指地借钱”,也没有回赎期限的限制,债务清偿后,抵押权就消失了。抵押之制最早出现于汉代,唐宋法令始称“指名质举”,元代称“质压”,明代又有“抵借”之名。充当担保物的有土地、房屋及奴婢,提供担保的权利属于债务方家长,按照《宋刑统》规定,指名质举必须由家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当面立定担保契约,若家长在外,卑幼须至州县呈报,州县酌情开具凭证,方能签定协议;如卑幼欺骗家主尊长,或假署家主尊长之名,擅自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他财物作为担保标的物,则从重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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