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法北京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62 中法北京条约亦称中法《续增条约》。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签订。全文共10款。主要内容是:开天津为商埠; 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口; 赔还天主教产业; 中国向法国赔款增为白银800万两。 中法北京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年10月25日)清朝派奕訢为钦差大臣与法国全权大使葛罗为代表在北京签订。共十款,除确认《中法条约》继续有效外,又增加以下内容:一、增开天津为商埠。二、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三、将以前没收的天主教资产发还(法国方面的翻译擅自在条约中文本上增加准许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样)。四、以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为八百万两。 中法北京条约Zhongfa beijing tiaoyue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原称《中法续增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 10月25日,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中法《北京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如下:❶中国赔偿法国“军需银”定为800万两,中法《天津条约》所定400万两作废。 中法北京条约第 二次鸦片战争中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10月25日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国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凡10款。主要内容:1.《中法天津条约》完全有效;2.增开天津为商埠;3.准许法国“招募”华人出国做工;4.军费赔偿增至800万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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