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车船使用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中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原则上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在税种名称、开征地区、计税标准等方面与1984年税制改革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均有区别。 车船使用税vehicle-ship utilization tax对行驶于中国国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船舶,分别机动船与非机动船,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的大小,规定分级的固定税额;对车辆,分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项目,规定不同项目的幅度税额。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86年9月以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改征本税,但对外资单位和外国籍公民拥有并使用的车船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vehicle and vessel use tax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除外)征收的一种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颁布《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定额税率,按照车船的数量或吨位征收。目的是为了加强车船管理,改善公共道路,保养航道标志,加快市镇建设。 车船使用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年12月,甘肃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规程》,民国37年(1948年)6月,甘肃省政府制定颁布 《甘肃省各县(市、局)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 民国38年(1949年)4月,修正《甘肃省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草案)》, 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 规定由省(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核准。同年11月,甘肃省执行《西北区征收1950年下半年度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8年,甘肃省车辆使用牌照税征收区为兰州、平凉、天水、武威、酒泉、张掖、银川、吴忠 (银川、吴忠今属宁夏回族自治区)。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自行车牌照税,从1978年起停征。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 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 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 《条例》和本 《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规定了应征税额、纳税期限、申报办法、免征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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