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
(一) 辞职的涵义
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主动申请终止与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了正确理解辞职的内涵,有必要将辞职与免职、自动离职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免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依法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行为。免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人事行政管理权力,是行政机关主动而为的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此项权力的行使不以公务员的申请为必要前提; 而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申请的行为。免职必须有法定事由,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当公务员因职务升降、退休、离职超过一定期限、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而辞职一般出于公务员个人的原因。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免职仅是职务关系的变更,不涉及免职者的公务员身份; 而辞职将使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终止,辞职者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自动离职,是指公务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辞职和自动离职,都是公务员根据个人自由意愿而作出的职业选择行为。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辞职不仅需要公务员依个人意愿提出申请,还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审核批准,因而辞职所体现的公务员个人意志,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个人意志。而自动离职,则是公务员擅离职守行为,其所体现的意志没有得到法定程序的确认。再者,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享受特定待遇。而自动离职,是破坏人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辞退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二) 辞职的特征
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辞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辞职,是公民劳动权尤其是职业选择权的具体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个人意志。公务员是否辞职,应当由公务员根据个人志愿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滥加干预。因而,辞职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第二,辞职主体受到一定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常常会就公民权利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出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持公务活动的连续性的考虑,常通过法律形式对辞职的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三,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否则将会构成权利的滥用,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约束,可以是实体约束,也可以是程序约束。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对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因而,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公务员的辞职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受到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辞职后依法享有特定保障。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法享受特定的辞职待遇。如阿根廷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有权依据任职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保险。我国则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有权获得相关的人事关系证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三) 辞职的条件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所谓肯定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而限制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采用反面排除的方式规定的辞职有效条件。限制性条件是对肯定性条件限制的补充。公务员只有既符合肯定性条件,同时也处于限制性条件约束的范围之外时,辞职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即使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会予以批准。
从各国公务员管理的立法惯例看,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相对较为简单,仅要求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公务员主观意志要求,即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自己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无论“不愿意”或“不适宜” 的原因是什么,但公务员辞职必须出于自愿,而非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强迫。二是行为要求,即公务员要主动提出辞去公务员身份的申请,且申请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我国公务员法规的规定也是如此。
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况:
第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岗位,主要是指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如国防、外交中的秘密事项,重要政治事项、重要经济、技术秘密以及国计民生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因掌握国家机密,各国一般都规定不能随意辞职。即使公务员调离了上述岗位,也必须在所掌握的情况已解密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辞职。
第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特定工作任务的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工作历时较长、连续性要求较高,需要特定公务员亲自处理,否则将会给工作的正常推进带来较为重大的、不可避免的损失。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这一类公务员的辞职给予必要的限制。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因存在违法或者违纪嫌疑,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均不得辞职。做出此项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假借辞职,逃避审查和法律纪律追究,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第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2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做出此项规定,既是为了保持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实现公务活动的连续性,也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要使公务员能够适应职位要求,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行政机关就需支付成本培训公务员。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可有效防止因公务员的随意辞职,给行政机关带来的人力、财力损失,降低行政成本。
(四) 辞职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辞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公务员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意味着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间任用关系的终止,无论对公务员个人,还是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无论是为了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还是为了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公务员辞职都应当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因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1995年国家人事部专门制定了格式化的《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审查。所在单位接到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辞职的意见,说明理由,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近年来为了促进人才流动,保护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各地纷纷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审查的期限。如江苏省规定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呈报任免机关;逾期不呈报的,公务员本人可直接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
3.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接到呈报后,应交由其人事部门进行审核。人事部门审核的对象,既包括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也包括公务员所在单位所提的初审意见。人事部门在对呈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依法提出批准或不准辞职的建议。
4.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根据人事部门的建议,对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辞职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无论是否批准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都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的公务员,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当为申请的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
5.备案、归档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批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申请公务员的档案。
6.公务交接手续。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作出批准辞职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还清公共财物,领取辞职通知书,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有的地方还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完交接手续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 公务员辞职的相关事宜
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并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未被批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如《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在接到不准辞职的批复之日起30天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