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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辞退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辞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组织解除所属人员工作的行为。

辞退

(一) 辞退的涵义和特征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与所辖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为了准确把握辞退的内涵,我们有必要对辞退和开除两个概念进行区别。辞退和开除虽然都是行政机关主动解除与所辖公务员的任用关系,但两者存在质的差别。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惩戒性; 而开除是公务员惩戒中最严重的纪律处分,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或辞退费,而被开除者则不享受这些待遇。
辞退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辞退是单方行政行为,当法定情形出现时,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解除与所辖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而无需事先征求被辞退公务员的意见。第二,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只有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辞退的权力。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否则将构成对公务员劳动权的侵犯。第三,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辞退作为单方行政行为,进一步拉大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间的力量差距。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辞退制度的效用得到健康、全面的发挥,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第四,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行为,在客观上会对公务员造成一定损失。为了体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护,各国公务员法普遍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 辞退的条件
科学合理地确定辞退条件,是建立健全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关键。从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确立了符合中国实际,宽严适度的公务员辞退条件。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其他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
1.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有权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任用的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此处所讲的考核是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及不称职等三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要么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素质、能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要么不能认真地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适合在行政机关工作,为了避免公务员尸位素餐、人浮于事,行政机关可予以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每一职位都对任职者有不同的知识、能力、资历要求,每位公务员也是各有专长,各有不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优质高效,就要做到用得其人,人尽其才,实现人与职的最佳配置。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公务员,行政机关有权调动,安排适合的工作。如果公务员拒不接受对其的安排,可按法定程序予以辞退。但要指出的是,对公务员是否胜任现职的评价应当是客观、公正的,并要综合考虑职位要求,公务员个人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能力资历、健康状况等因素。严禁借此进行打击报复。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要求进行机构改革,调整、合并、撤销机构,缩减编制员额,裁减、分流现有人员。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对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公务员工作时,行政机关要切实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合理地做出安排; 公务员也要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服从安排。如果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辞退。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不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是指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或遭遇不可抗力,也未履行必要的续假手续,假期届满后仍未回到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是公务员的法定义务。旷工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都违反了此项义务,构成违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我国公务员法规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辞退。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法律在赋予其执行公务必需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如果公务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虽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通过辞退的方式,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纯洁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行使辞退权力时,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体现辞退制度的公正性,我国《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辞退。
(三) 辞退的程序
辞退程序的设计,不仅要保障行政机关辞退权力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辞退制度的作用; 同时也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规规定,辞退的程序主要有:
1. 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根据,填报《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接到拟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交由其人事部门进行审核。人事部门应当着重审查: 是否具备辞退的法定事由,事实是否清楚,所在单位提出的辞退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即提出同意辞退的建议; 如果不符合法定事由和法定条件,则要提出不同意辞退的建议; 如果发现存在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等行为时,要提出查处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 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根据人事部门的建议依法分别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辞退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被辞退的公务员。
辞退同辞职一样,还需履行备案、归档程序和公务交接程序。
(四) 辞退的相关事宜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在15日内,按规定转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被辞退的公务员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方,被辞退者可以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在30日内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方,被辞退者可以到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按月领取辞退费。辞退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 的原则确定,发放期限由被辞退者的工龄长短决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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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