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即《南京条约》补充条款。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年10月8日)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后为《虎门条约》一部分,在正式签订前,曾在香港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一)中国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不必遵守中国法令,不受中国政府的约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中国司法权被破坏。(二)“西洋各国商人,如准其一体赴各口贸易,即与英人无异。其他各国与英一体均沾”。即使任何侵略者在中国均可获得“最惠国待遇”特权。(三)规定海关税率,值百抽五,内地通税规定“照旧输纳,不得加增”。使中国海关成了外国资本主义推销商品掠夺原料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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