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女权,确定对婚姻罪与奸害罪的处刑办法。
❶婚姻罪。条例规定:订婚之男女双方或其亲属,以交付或收受金钱及其他财物,作为娶亲之报酬者,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纯系纪念品交换,不在此限)。媒介人图利较大或促成买卖婚姻者,处拘役或罚金(在本条例未到达前者不罚)。强迫妇女结婚,或劫夺妇女迫其结婚同居者,课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配偶而重婚,或同时与2人以上结婚者,课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用诈术骗婚、拐婚者,课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奸害罪。条例规定:与性机能未成熟之人性交,使之身体受伤害者,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此罪有强奸行为者,课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施行强暴、胁迫、恐吓、药剂、催眠术或其他办法,使对方不能抗拒的情况下,而奸淫之者,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人以上犯前条之罪,而共同轮奸者,课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罪行招致被害人自杀者,或被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者,课处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在经济上、职务上立于从属地位之妇女,强迫使之发生性关系者,课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妇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似的情形,而奸淫之者,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引诱或容留妇女与他人奸淫者,课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直系血亲发生和奸者,课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各条之未遂犯,按本条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