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达到一定年龄须退出工作岗位并获得固定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规定从事一般工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均须退休。 退休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分为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澳葡政府退休制度只适用于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只有当其年龄达到为担任某一职务而预先订定的年龄限制前,最少可以工作15年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方得在澳门退休基金组织注册,加入退休保障制度。参加公职工作时年龄较大,按现有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工作不足15年就必须退休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不得参加退休保障制度;编制外合同人员和无编制内职位的定期委任人员,可在签定合同或者就职时声明参加或者不参加退休保障制度。参加退休保障制度的公务员、服务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应得的退休金。退休人员须每年一次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亲自到澳门退休基金会,或寄出经公证的证实其无法亲自前往的医生证明,证明其仍生存。退休后居住于澳门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可委托他人在澳门收取退休金。这类退休公务员、服务人员必须通过居住地政府出具的文件,证明其仍生存。退休公务员、服务人员丧失在退休前所任职位所要求的国籍或死亡后,退休终止,退休金停止发放。连续3年不领取退休金时,退休金亦不再发放。已退休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只有在例外且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方可再次出任公职。该等人员再次出任公职时,以散位为限,其薪俸为所任职务应有薪俸的50%。因长期绝对无工作能力,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而退休的公务员、服务人员,不能再出任任何公职。违反规定的退休人员以及录用该退休人员的机关负责人应受纪律追究,并对缴回因担任该职务而收取的不正当款项负连带责任。 退休(一) 退休的概念 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工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休对公务员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权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满一定年限,达到特定年龄,或者是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权利基于其对国家的服务,不再工作而享受特定的待遇。同时国家也有义务为退休的公务员提供相应的待遇,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作为义务,为了优化年龄结构,保持队伍的活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运行质量,公务员达到特定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义务离开工作岗位,以使更加年富力强的人员补充进来。当公务员不履行退休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公务员退休制度。有的国家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就退休作出专门规定,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公务员退休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文官退休法》、英国的《年老退休金法》。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的“致仕”或者“致事”制度。但是现代意义的退休制度,则是渊源于建国后的干部退休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使退休制度在全国干部中得到普遍执行。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 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更新,保持机关活力,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重要途径。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使人员的新老交替成为常态,畅通了出口,也就打开了进口,实现了人员的有序进出,优化了队伍的年龄结构。同时,通过退休腾出了职位,为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公务员提供了机会,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激发了队伍的活力。其次,是公务员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使宪法赋予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具体的落实,实现了公务员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权和履行退休义务的有机结合。最后,是促进行政效率提高的重要保证。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也消除了在职公务员的后顾之忧,稳定了队伍,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忠于职守、克己奉公、爱岗敬业,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质量。 (二)退休条件 退休条件,是公务员享受退休权利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年龄、工作年限(工龄)、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和职务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在确定公务员退休条件时,往往是从本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国民身体素质状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支付能力、工作环境、工作岗位、性别等因素。一般而言,各国普遍对丧失工作能力、从事特殊工作、职务较高、知识层次较高的公务员以及女性公务员,放宽退休条件,给予适当的照顾。如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无论其年龄的大小、工作年限的长短,都应当准予退休。担任较高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者是知识层次较高的公务员,其退休的年龄也要比其他公务员晚一些。再如,中国、波兰等国还规定,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相对男性公务员都要早5年。 退休条件中,年龄和工作年限(工龄)是最重要的两项条件。关于退休年龄的确定,各国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确定强制退休的年龄,另一种是确定申请退休年龄。如英国规定,公务员服务年限符合法定条件,年满65岁的强制退休,年满60岁的可以退休。关于工作年限的规定,大多数国家以公务员从事工作的时间为工作年限,但也有国家附加一些其他条件,如日本就要求公务员退休必须同时符合退休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数的规定,即公务员退休时要年满60岁,参加社会保险满20年。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两种退休方式,“应当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退休条件。对“应当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年龄条件:男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女性公务员年满55周岁; 二是身体条件:丧失工作能力。公务员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条件之一的,任免机关就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根据某些特殊情况做出的特殊规定,主要是提前退休和延迟退休。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在未达到退休条件之前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延迟退休,是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留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享受在职人员的待遇,待符合特殊条件时再退休。延迟退休在我国主要适用高级领导干部以及杰出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少数公务员。 对于“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9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年龄加工作年限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是单纯工作年限条件: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务员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即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三) 退休方式 退休方式,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和公务员在退休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制定的约束力不同的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 各国公务员退休的方式虽然很多,但最主要是两种: 一是自愿退休,二是强制退休。自愿退休,是指公务员在符合法定最低退休条件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工作岗位。强制退休,是指公务员在符合法定最高退休条件时,由任免机关依法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令其离开工作岗位。自愿退休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退休权利的尊重,强制退休则体现了公务员退休的义务属性。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的退休方式,分为“可以提前退休”和“应当退休”两种方式。“可以提前退休”,以公务员本人提出要求为前提,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后即可退休。可见“可以提前退休”本质上就是自愿退休。“应当退休”,是指公务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不论本人是否愿意退休,任免机关都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应当退休”实质上就是强制退休。 退休的方式不同,退休的程序也不相同。符合“应当退休”条件的,无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一般说来,所在单位会在公务员达到“应当退休”条件前1个月通知本人,以便公务员能够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工作准备,这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关心和爱护。对符合“可以退休条件” 的,需要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任免机关批准。无论是否批准退休,任免机关都应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公务员。对国家另有规定延迟退休的,程序则相对复杂一些。要由本人填表,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人事部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最后由人事部通知执行。 (四) 退休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其他物质待遇。 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以及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没有退休公务员政治待遇的规定。重视退休公务员的政治待遇,是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重要特征。根据相关规定,退休公务员的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公务员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取重要报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际国内大事。对于一些重大决策,也要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 2.养老保险金待遇。养老保险金待遇,又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国家发给退休公务员的生活经费,是公务员退休后物质待遇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说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主要包括计算基数和计算比例。实践中,各国普遍将公务员在职时的最后工资确定为计算基数。计算比例则与公务员的工龄成正比。工龄长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就高; 反之,养老保险金标准就低。如法国规定,公务员工作1年,领取最后工资的2%; 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退休金增加2%,但不得超过最后工资的80%。英国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则是本人最后3年工作期间最高年薪的1/80再乘以工作年限。为了保证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质量不因物价指数上涨而有所下降,有的国家还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金可随之做相应调整。如美国规定,退休公务员的年金按消费物价指数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各调整一次。英国则规定,退休年金如在职公务员工资一样随物价上涨指数做相应提高。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仍实行财政统发,国家也曾数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公务员的退休金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公务员也将逐步实行社会养老制度,并在资金筹集、计发标准、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养老资金的筹集将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集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计发标准也将与工作年限、退休原因相挂钩。 3.其他待遇。除政治待遇、养老保险金待遇外,退休公务员还可享受的其他待遇。不同国家给予退休公务员的其他待遇各有不同。如英国规定公务员在退休金之外,还可以领取一笔一次性的退休补贴,补贴数额为退休年金的3倍。德国则规定退休公务员死亡时,其配偶、子女可以领取比例不等的家庭抚恤金。美国退休公务员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包括特别退休补贴、遗属津贴、残废津贴等,其中除特别退休补贴外,其他津贴随物价指数上涨而增加。目前,我国公务员退休后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职时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保留的,如公费医疗、物价补贴等; 另一部分为退休公务员专门设置的,如易地安家补助费、车旅费、护理费、特殊贡献补助费。其中护理费、特殊贡献补助费适用对象,仅限于特定的退休公务员。护理费的适用对象,是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公务员。特殊贡献补助费的适用对象,则是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退休时仍享有此荣誉的公务员; 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公务员;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在战斗、军队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等。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退休公务员曾经做出贡献的认可和对其保持荣誉的鼓励。 退休公务员的管理,也是退休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广义上,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既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制定公务员退休的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 也包括对具体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如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保险金、落实安置地点、组织政治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医疗保障、抚恤善后等。通常所讲的退休公务员管理,仅指后者。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对保障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历来重视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工作,自1982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普遍成立了老干部局或者老干部工作处 (科、股),专门负责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我国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基本由政府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按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 退休金由财政统一拨付,所在单位代发; 落实安置、政治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随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将会逐步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化管理,这将有利于减轻所在单位负担,规范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