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退休职工遗属抚恤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退休职工遗属抚恤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发给遗属抚恤费(一次发给)的标准与在职职工一样。这个标准从1986年7月起作了调整。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的工资标准,发给20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因公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的,每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者,为死者本人的6个月工资;供养2人者,为死者本人的9个月工资;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的12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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