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司法机关按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如传票、起诉书、判决书等)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将诉令文件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一般由司法机关派法警送达,也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件应交给送达人本人; 本人不在的,可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送达的作用主要是使受送达人了解诉送文件的内容,行使讼诉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证讼诉活动的正常进行。 送达送达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直接送达。即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或其他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入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以把应送达的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本人不在时,可由其成年家属签收,与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有同等的效力。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2) 留置送达。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的文书,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人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人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 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件在路途中的时间,应当扣除。 (4) 委托送达。指当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采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送达人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79、80、81、82、83条规定的送达方法都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在规定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受领应送达的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和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由人民法院保管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内记明原因、经过,随卷存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6) 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 ❶受送达人是军人的,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❷受送达人被监禁的,由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❸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应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送达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将诉讼文件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目的和作用是使当事人及其他法定应当收到相应诉讼文件的人,及时了解自己依法应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和应当遵守的要求,有效地行使法定诉讼权利,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诉讼文件是否依法送达,直接关系一定的法律后果。通常,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各国自行确定的送达方式不完全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送达作了专门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送达的诉讼文件主要有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中的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文件应当送交收件人本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不同的诉讼文件,法定送达的时间不同。如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传票、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文件的法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