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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选举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选举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曾长期实行种种限制,公开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权利。社会主义国家一开始就将这种权利给予全体劳动者和广大人民,而且随着剥削阶级的逐步消灭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不断扩大。我国除极少数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此权。

选举权Franchise

公民依法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尤指公民的投票权。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18世纪中期开始,只有拥有财产的男子才享有选举权。1809年~1834年,联邦政府成立前的新斯科舍和下加拿大有妇女参加选举的记录。1867年~1884年,各省法律对选举权作出规定,其中仍包括对选民的财产要求。1916年,马尼托巴省首先承认女性公民在省的选举中享有投票权。1917年的《战时选举条例》和《军人投票条例》确认在加拿大或英国军队中的现役军人的女性亲属享有选举权,同时承认在役的印第安人的选举权。1918年正式赋予广大女性公民以联邦选举权。1940年,魁北克省最后一个承认女性公民的选举权。1948年,亚洲移民后裔获得选举权。1949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一次赋予没有合法身份的印第安人在省的选举中享有投票权。因纽特人和具有合法身份的印第安人的联邦选举权分别在1950年和1960年得到承认。1969年,魁北克省赋予没有合法身份的印第安人在省选举中的投票权。在联邦选举中,所有18岁以上(含18岁)的加拿大公民,除联邦法官、犯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选举中因采取不诚实、非法手段而被剥夺资格的人外,都享有投票权。但上述限制受到1982年《宪法法案》的挑战,该法案规定:在选举众议院或立法议会成员的活动中,加拿大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

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公民依法定条件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国家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在有些国家,规定了各种各样的选举资格。如规定须定居一个月至数年的资格,规定了种族资格,规定了教育程度资格等。

选举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属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选举权。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Right of Vote

指美国人在选举中投票的权利。联邦宪法并不包含选举权条款。根据187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合众国诉安东尼案和迈纳诉海普塞案的裁决,甚至公民都没有这种权利。选举权是州议会或州宪法授予不同年龄的公民或外侨的一种特权。因此1926年以前,阿肯色州一直以公民身分证书的形式授予外侨以选举权; 自 1943年起佐治亚州允许年满18岁的公民参加投票选举,而在其他各州,参加选举的公民的最小年龄为21岁。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禁止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以种族、肤色或曾受奴役为由剥夺选举权。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选举权。但这两个修正案均未规定应将选举权授予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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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