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时用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通过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依法取得永久性或较长期限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外,因堆放材料、运转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确实需要另行增加的短期用地,或者由于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持与被借地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不足10亩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10亩至20亩的, 经县 (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州、市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超过20亩的,经州、市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确需延长借用期限的,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借用期间,用地单位应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予以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 所借土地要及时归还,不得转让,并负责恢复土地原貌,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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