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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及分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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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及分立条例

1995年3月2日由澳门立法会通过,同年3月7日由澳门总督韦奇立签署颁行。该法例的制定是对《金融法律制度》的补充,使已有的制度进一步落实。该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1)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总部设在澳门地区的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金融及保险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行为,亦适用于一般公司合并及分立且受该法所指的独特性规定的规范; (2) 金融及保险机构必须获澳门总督预先许可方可以合并或分立,该许可由总督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意见以训令为之; (3) 拟作合并或分立的机构,应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提交有关申请,并附同依法制定的相关计划,还应提交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认为对卷宗适当组成所必需的补充资料; (4) 参与合并、标的分立或由此而产生的金融机构,可为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仅可与保险机构合并,而从合并程序所产生的实体,应为保险机构。该法例还就登记、反对权的通告及免除、机构的干预及清算以及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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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