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定金融组织的地位和活动、调整货币资金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银行的组织和活动,货币和金银、外汇管理,信贷、投资,证券交易等规定。我国的金融法主要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订的一系列法规构成。参见“银行法”。 金融法关于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有关的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它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金融法为各金融组织与资本家分享剩余价值服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金融法则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金融事业的法规,是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不少金融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其主要法规。 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凡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货币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货款的发放和回收、银行转账结算、国内外汇兑往来、信托投资、票据结算、金融租赁、证券发行和转让等活动都属于金融范围。而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同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经济关系就是金融关系。因此,也可以说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现阶段它应包括因确认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而发生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 因组织领导、管理和控制金融市场而发生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货币的发行、使用、周转,产生于国家与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之间的金融关系; 以银行为中介,产生于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关系; 银行、收、付款方三者间因结算产生的资金流转及管理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因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的收兑和统购统配而发生的金银流转及其管理关系; 银行与拥有外汇收入和需要使用外汇的中、外社会组织及个人间因外汇管理而产生的外汇收兑、买卖及其管理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 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充分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当代金融法可粗略划分为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涉外银行法及金融市场管理法四个部分。目前我国金融法主要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颁布的规章,内容广泛,作用很大。其主要有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 货币发行和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 结算的法律规定; 票据管理、外汇管理、金银管理、信托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国库管理的法律规定; 保险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等。 金融法关于调整与金融活动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银行法律制度、货币、金银管理法律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信贷制度和结算法律制度。其中银行制度是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等法律、法规。 |